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激励我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同时切实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工作,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90号)、《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91号)、黑财教〔2007〕70号《黑龙江省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精神,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章 奖励对象、名额及标准
第二条 国家奖学金奖励对象是在校本专科学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特别优秀的学生;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对象是在校本专科学生中品学兼优且家庭经济困难的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学生。
第三条 国家奖学金的名额根据上级主管部门每年下达的分配名额由学校按各院学生人数进行分配;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资助名额根据上级主管部门每年下达的分配名额由学校按各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人数进行分配。
第四条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资助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第三章 申请条件
第五条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 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无违法违纪行为,模范执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
3. 尊敬师长,关心集体,团结同学,品德高尚,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 学习目的明确,勤奋刻苦,积极上进。
第六条 国家奖学金申请条件: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申报者原则上应在参评年度内两次均为校奖学金获得者,其中两次奖学金必有一次为一等奖学金),评等评语为优;在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第七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条件: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申报者原则上应在参评年度内获得校奖学金),评等评语为优良;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积极参加勤工俭学活动。
第四章 申请、评审与发放
第八条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九条 同一学年内,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不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十条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年9月开始受理申请,由符合条件的学生本人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并分别提交《国家奖学金申请表》、《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具体评定时间以学校通知为准。
第十一条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初评工作由学生所在学院完成。学院根据申请学生的学习成绩、家庭经济状况及在校期间综合表现,进行民主评定,确定符合条件的初选学生名单,经公示无异议后,学生分别填写《国家奖学金申报备案表》、《国家励志奖学金申报备案表》,并在规定时间上报学生工作处。
第十二条 学生工作处对各学院所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在全校范围内公示5日,经公示无异议后报学校审批;学校将推荐名单及有关材料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备案。
第十三条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由学生工作处负责组织学生申报、评审、报送;国家奖学金、励志奖学金由财务处负责统一管理,学生工作处按上级主管部门审批方案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为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各学院要加强对资助工作的管理,建立健全相关办法和评审机制,认真做好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评审工作的公开、公平与公正。
第十五条 对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专款专用。学校将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加大对奖学金评审、发放等各个环节的监督检查力度,对于弄虚作假和截留、挤占、挪用财政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 责任、义务
第十六条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要遵纪守法,遵守教育部颁发的《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刻苦学习,努力上进,全面提高自身素质。
第十七条 获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有义务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公益活动。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