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学生因公、因事、因病不能参加学习,均须办理请假手续。请假期满,应办理销假或续假手续。
二、学生请假须提出书面申请,按准假管理权限逐级递交院系、教务处等有关部门审批,获得批准后方可休假。
三、学生请假(包括病、事假),二天以内由年级主任批准;病假三天至二周或事假三天至一周由年级主任签署意见,学院领导批准;病假两周以上或事假一周以上者,由学院签署意见,报学校教务处批准。
四、学生因病请假,需持学校保健科的诊断书办理手续;学生因事请假,须附有必要的证明,不得找人代为请假。凡请病假一周以上或节假日前后及考试期间的病假诊断书必须经保健科科长签字生效。
五、在上课时间,学生因病不能坚持上课,需由任课教师准假,并报学院备案。
六、学生因急病、特殊急事须紧急离校时,必须面经年级主任批准,并办理请假手续,
七、学生请假期满,应逐级进行销假,否则以旷课论处。
八、学生请假期满,因故仍不能返校上课者,病假须递交学校保健科或当地县级以上医院的诊断书;事假须提前向学校递交相关证明,办理续假手续。
九、学生在考试期间,一般不得请假。因特殊原因须请假者,本人提出申请,由学院批准,办理缓考手续。
十、凡不办理请假、续假手续或请假未经批准而擅自离校者,均按旷课论处,视其情况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十一、学生出勤以学院考核为准。年级应及时将请假学生名单送交学院教务科,事后补假者均以旷课论处。
十二、学生短期病假应在学校疗养,原则上不准离校。
十三、学生各班级设有点名册。在课前由班(组)长记载本班(组)学生出、缺勤情况,迟到30分以上者,按旷课论处。并于每周末由班长将点名册交学院教务科统计,并与任课老师的统计进行核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