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切实保证国家制定的各项高等学校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07〕8号),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在籍的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
第三条 本办法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确定合理标准,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出具证明,实行年级、各院(系)民主评议和学校审核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必须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分工
第六条 学校成立由主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为组长、学生处处长和副处长为副组长、各院(系)主管学生工作的书记为成员的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学生处),具体负责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
第七条 各院(系)成立以分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为组长、学生总支书记、年级辅导员、班主任等为成员的认定工作组,负责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第八条 各院(系)以年级为单位,成立以年级主任为组长,辅导员、班主任、学生代表为成员的年级评议小组,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应民主产生,其人数视年级(或专业)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年级(或专业)总人数的10%。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年级(或专业)范围内公示。公示无异议,名单报各院(系)认定工作组审核后,上报学生处复审、备案。
第三章 认定标准
第九条 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标准设置为一般困难、困难和特殊困难三档。具体认定标准如下:
一般困难: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在扣除基本生活费用后,不足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费、住宿费和国家规定应由学生缴纳的费用者,认定为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学生。
困难:家庭人均月收入处于哈尔滨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每人每月245元,市区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不低于每人每月145元),且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1.父母一方或者双方下岗(失业)的;
2.家庭成员中有两个以上正接受非义务教育的;
3.家庭成员中因患重大疾病需支付大额医疗费用的;
4.家庭因突发性变故造成人身及财产重大损失的;
5.家庭遭遇不可抗力或自然灾害的;
6.父母离异导致家庭经济收入明显下降的;
7.本人残疾的;
8.其他情况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
特殊困难: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哈尔滨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同上),且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认定为家庭经济特殊困难学生。
1.孤儿、烈士子女、由社会福利机构监护和列入农村五保户的;
2.父母重病或单亲且来自贫困及边远地区的;
3.学生家庭所在地区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或者突发性灾祸,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
4.其他无经济来源支持正常学习的。
第十条 下列学生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1.在休学期间的;
2.在校外租房或经常出入营业性网吧的;
3.家庭因建构房、购车、结婚、炒股等消费而欠下巨额债务导致无力供养学生完成学业的;
4.有与其家庭经济困难状况不符的其他高消费(如高档娱乐电器、高档时装、化妆品等)或奢侈消费行为的。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十一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学校、各院(系)认定工作组、年级认定评议小组,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认真、负责地共同完成认定工作。
第十二条 学校全面、认真部署每个学年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学校在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同时寄送《15vip太阳集团学生家庭情况调查表》(附表1,以下简称“家庭情况调查表”);在每学年结束之前,向在校学生发送《家庭情况调查表》。需要申请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及在校学生要如实填写《家庭情况调查表》,并持该表到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加盖公章,以证明其家庭经济状况。
已被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再次申请认定时,如家庭经济状况无显著变化,可只提交《15vip太阳集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附表2,以下简称“认定申请表”),不再提交《家庭情况调查表》。
第十三条 每学年开学时,学生处布置启动全校认定工作。认定评议小组组织学生填写《认定申请表》,并负责收集《家庭情况调查表》。
第十四条 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认定申请表》和《家庭情况调查表》,以学生家庭人均月收入对照本办法第九条所列的认定标准,并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认真进行评议,确定本年级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报学院认定工作组进行审核。
认定评议小组进行民主评议时应着重考虑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以及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
第十五条 各院(系)认定工作组要认真审核认定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如有异议,应在征得认定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更正。
第十六条 各院(系)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后,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如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本院认定工作组提出质疑。认定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学院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生处提请复议。学生处应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
第十七条 学生处负责汇总各学院审核通过的《认定申请表》和《家庭情况调查表》,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并依据审批结果建立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库(附表3)。
第五章 后续管理
第十八条 各院(系)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库,信息记载应全面、真实、准确。当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变化时,应及时更新,并对资助措施进行相应调整。
第十九条 各院(系)每学年定期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并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学校将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二十条 各院(系)应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显著变化情况。如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学校将及时做出调整。
第二十一条 学校接受上级教育、财政部门对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监督与指导。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学校以往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