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和规范我校学生干部队伍建设,充分发挥其在学生教育与管理中的积极作用,建立科学、规范的学生干部选拔任用机制,特制定本办法。
一、学生干部选拔任用原则
1、坚持公开、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
2、坚持任人唯贤,德才兼备的原则;
3、坚持同学公认,注重实际表现的原则;
4、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二、 选拔任用学生干部的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用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以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武装头脑,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经得起考验;
2、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坚定的政治信念,坚决执行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
3、具有良好的工作作风,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反对形式主义;
4、工作态度端正,责任感强,有胜任学生干部工作所需基本的组织能力,沟通能力与协调能力;
5、学习成绩优良,单科成绩无不及格现象,学习成绩排名在本年级本专业50%以内;
6、严格自律,模范遵守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
7、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
8、担任团委、学生会以及社团联合会的学生干部职务,应当具有担任班级团支部,班委会及学院社团干部工作经历。
三、 选拔任用学生干部工作程序
1、公布学生干部岗位、报名资格与条件、基本程序和方法;
2、报名与资格审查;
3、统一考试(内容为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党的基本理论知识、工作能力测试等);
4、竞聘述职(同时进行民主测评);
5、组织考察,研究提出人选方案;
6、学工部、辅导员工作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7、任职公示。
四、 考核与监督
学生干部的考核与监督由团委、年级辅导员组织实施。(考核分为平时考核与年度考核,考核不合格者不享受该学年度学生干部任职的学生干部加分。学校团委和学院学生团总支负责建立学生干部档案并制定学生干部考核具体实施办法)。
在考核与监督的前提下,原则上,学生总会、院学生分会、社团联合会、班级团支部,班委会每届任期一年,期满换届(班级团支部、班委会成员,于大学三年级起可以连任两年。)
五、学生干部的免职与辞职
(一)学生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免去干部职务:
1.任职期满者;
2.考核不合格者;
3.因工作需要或其他原因的。
(二)学生干部辞职包括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
自愿辞职是指学生干部因个人或其他原因,自行提出辞去学生干部职务。自愿辞职必须写出书面申请,报团委或学院学生团总支审批,未经批准,不得擅离职守;
引咎辞职是指学生干部因工作失误、失职造成较坏影响,不宜再担任学生干部职务,由本人主动提出辞去学生干部职务;
责令辞职是指根据学生干部任职期间的表现,认定其不再适合担任学生干部职务的,应责令其辞职,拒不辞职的,应当免去学生干部职务。
六、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学生总会、学院学生分会、团总支、社团联合会学生干部的选拔于任用,班级团支部、班委会以及其他学生干部的选拔与任用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七、本办法具体由学校团委、学院学生年级组织实施。